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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論夫妻財產制

 
 
  我們夫妻財產制共有三種:「法定財產制」、「共同財產制」及「分別財產制」。只要沒有以書面契約約定選擇使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,則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。
  「法定財產制」,不論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,夫妻皆各自享有所有權,可以自由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,也就是自己名下的財產若要出租、修繕、買賣等,都不需要對方的同意;各自債務由各自負擔,也就是自己要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,夫債妻不用償還,妻債夫也不用償還。過去使用「聯合財產制」的名稱,容易使人誤解,以為夫妻的財產是共有,或夫妻債務應共同分擔,所以早已經更名。
  「分別財產制」,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,各自債務各自負擔,和婚前財產關係一模一樣。
  「共同財產制」和「分別財產制」完全相反,二人在經濟上是緊密的結合。因為除了(1)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、(2)職業上必需的物品,或(3)經別人贈與時特別用書面聲明是夫或妻的特有財產外,其他財產都是夫妻雙方所共有。選用這個財產制時,也可以約定只有「勞力所得」的部分是共同財產。共同財產制,除非約定由一方管理,否則由夫妻二人共同管理、處分,債務也要共同負責。
  既然法定財產制之夫妻財產各自所有,債務各自負擔,與分別財產制又有何不同,二者最大的差別是,法定財產制有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,而分別財產制沒有。
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指「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上開財產並不包括繼承或是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。」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有三種情形:離婚、配偶一方死亡,或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。換言之,法定財產制中,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,各自享有所有權,債務各自負擔,若是夫妻離婚、配偶一方死亡,或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等原因,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需各自計算夫妻婚後所取得而現存的財產,再各自扣除債務及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後,為剩餘財產。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,可以向比較多的一方,請求「差額」的二分之一。若夫妻有一方計算出來的結果,不僅沒有剩餘財產,反而是負債,則以零計算,另一方並不需要負擔債務。
  這項法律規定是在民國七十四年所增訂,目的是為了肯定從事家務的貢獻,尤其配偶一方在家操持家務、教養子女,讓另一方沒有後顧之憂,在外專心工作,所累積出來的財產,是雙方協力的結果。所以雖然誰名下的財產,誰取得所有權,但是一但夫妻財產關係消滅時,例如:離婚,還是有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權利。
 
   (本文於民國96年9月刊登於龍山婦女中心刊物)